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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7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国宗发〔2012〕第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天主教主教备案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或就职的主教,请指导协助他们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抓紧上报申请备案材料。《办法》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天主教主教的合法权益,规范主教备案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教,是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
    第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天主教主教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  主教备案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履行主教备案程序,应由主教本人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实上述材料后提出意见,以书面方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主教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
    2、主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主教的相关学历和学位证明;
    4、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的该主教民主选举情况的报告;
    5、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
    6、主持祝圣仪式的主教签署的祝圣情况报告。
    第七条 主教的祝圣须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应当在主教祝圣仪式后30日内,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统一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就职的主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教区正权主教出缺或退休后,其继任的正权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主教备案程序完成后,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主教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通知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退休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的,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予备案,其不得以主教身份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代表该教区履行相应职责,不得担任教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有关规定被解除或主动辞去主教职务的,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主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取消其主教职务,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主教备案或注销备案的相关信息,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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