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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5-04-09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解读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记者 胡光耀 胡 奎 整理

  《黔西南日报》记者:《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意义是什么?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周登涛: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时代新风”的习俗改革,做好殡葬工作,对于节约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满足全社会的殡葬需求、建立良好的殡葬管理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995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推行殡葬制度改革以来,广大群众的殡葬意识不断增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殡葬工作不断推进,纵向看,成绩喜人,但横向比,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政策法规要求、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火葬范围小、火化比例低。全州9县市(区)除兴义城区广泛推行火葬外,其他8县(区)仍属土葬改革区。2013年全国遗体平均火化率为48%,全省为28%,我州仅为6%,位居全省倒数第一位。二是散葬土葬普遍、资源浪费严重。除兴义、兴仁、贞丰、册亨4县(市)建有城市经营性公墓外,其他5县(区)尚未建成城市经营性公墓,全州绝大多数遗体散葬土葬情况十分普遍。三是分散治丧普遍、影响公共秩序。除兴义、兴仁、册亨、望谟4县(市)城区实行集中治丧外,其他5县(区)均属分散治丧。截止到目前,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中,城区尚未实现集中治丧的共25个,其中4个在我州,占全省总数的16%。各个分散治丧点,撑杆搭棚、占道治丧、污水横流、阻碍交通等,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有的甚至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基础设施滞后、社会反响强烈。除兴义外,其他8县(区)至今尚无火葬场和骨灰存放场所,仍有5县(区)尚未建成城市经营性公墓,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4年底全省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必须全部实现集中治丧、完成火化区划定报批工作,“十二五”期末各县(市、区、特区)城区全面实现火化,全省火化率达到35%,民政部关于“十二五”期末全国火葬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结合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州实际的殡葬服务管理单行条例,对于推动和促进以集中治丧、集中火化、集中安葬、惠民殡葬等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各项工作,解决好上位法未明晰的相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对全州殡葬改革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殡葬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兴义市新闻中心记者:周主任、您好!请您谈谈制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及起草过程?

  州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周国锋:(一)制定《条例》的依据。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2012年,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五年(2012-2016年)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计划,州人大法制委员会统筹立法工作。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及时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州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民宗侨工委参加起草和调研等工作。起草小组通过举办《条例》起草培训班、充分调研完成初稿、组织到省外考察学习、深入到县市听取建议、征求省州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先后10次修改,形成正式文本,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法规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州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启动了《条例》审议工作。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领导带领常委会有关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负责人到省人大民宗委征求意见,并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逐条逐款修改后,提请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了《条例》,会后,州人大法制委召开常委会内司工委兼职委员、常委会有关委室、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又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稿子报省人大民宗委和发至各县(市)人大、州委离退休局等15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还委托州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对《条例》开展问卷调查。2014年1月13日,州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民宗侨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民政局参加了省人大民宗委主持召开的法规论证会,会议在充分肯定《条例》结构合理、简洁规范、文本基本成熟的前提下,提出了修改意见。2014年1月20日州人大法制委又召开会议,再次对《条例》进行审议修改,充分吸纳省人大民宗委论证会的意见和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条例》经州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法制委员会三次修改,形成了现在本次会议的这个文本。该《条例》文本已于2014年2月21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4年6月9日在相关媒体公告,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

  人民网黔西南频道记者:《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中的惠民规定有哪些?

  州民政局局长陆光华: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应当积极推行惠民殡葬,将遗体接运、灵堂租用、遗体冷藏、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等五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殡葬基本服务保障水平。目前兴义市已对上述五项基本服务项目免收费用,凡是兴义市城区户籍人口,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且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免除其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在全州范围内实现五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全免。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墓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墓地为城镇居民和其他公民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为农村村民使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当无偿划定不少于5%作为公益性墓地。”条例中规定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结合的方式,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丧葬需求。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墓价格和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监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对公墓和丧葬服务项目的收费形成了强有力的制约,缓解了老百姓丧葬费用过高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对集中治丧场所的餐饮服务实行竞争管理机制,依法经营”。殡葬服务机构对集中治丧场所的餐饮服务实行竞争管理机制,提供多样化选择,满足各个消费阶层的不同要求,让人民群众明白消费,得到实惠。

  《贵州日报》记者:哪些违法殡葬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制裁?

  州民政局调研员徐斌:条例第八条规定,集中治丧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死者亲属或者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负责提供遗体防腐、冷藏、火化等服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处3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规定,公民在实行火葬区域死亡的,遗体应当进行火化,骨灰应当安葬于公墓、寄存于骨灰存放场所或者在殡葬管理部门指导下采取抛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殡葬方式。

  实行土葬改革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于公墓。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和AAAA级以上景区及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内禁止新建坟墓,有碍观瞻的原有坟墓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碑志。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道、省道等交通沿线两侧和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可视范围的原有坟墓应当采取绿化方式遮掩。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集中治丧区域外搭棚治丧、游丧、焚烧抛撒冥币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墓立碑,在火葬区公墓安葬遗体、遗骸,骨灰装棺土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依法迁出和恢复原状的,并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擅自转让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用于经营;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非本集体成员遗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害死者人格权益,非法利用、损毁死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殡葬服务机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违反价格、餐饮、消防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将应该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不集中治丧的、遗体或者骨灰不安葬于公墓的等行为,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补助。并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稿件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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